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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562337/2023-00039主题分类:劳动就业发布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2023-05-11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汇总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汇总
发布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3-05-11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的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2、给予初次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3、给予创业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网络创业以及创办小微企业可以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给予贴息政策扶持。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按照人均不超过22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130万元掌握。

4、给予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

    5、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给予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鼓励中小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

6、给予吸纳就业补贴。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7、给予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8、给予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年度)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最高额度300万元的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给予一年期LPR 50%的贴息。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9、给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五、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

10、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实际培训课时,给予每人每课时5-8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每人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200元,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11、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毕业学年内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给予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12、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毕业学年内高校毕业生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提供就业援助

14、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毕业年度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和中职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和中职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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